当前位置:首页>>女人>>女性保健

泉州洛江,一位游子归乡的“故土情怀”

将国人与雅典的第三阶层(Zeugitae)做一个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到议会机制缺失对春秋战国之变的决定性影响。

﹝109﹞对于上述明显带有歧视性的移民立法,最高法院在个案中却总是保持沉默。将华工的移民行为与美国的对外贸易联系起来,可能存在以下两种理解:其一,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之间存在以华工的人身为对象的贸易,这一理解必然贬损甚至否定华工的人格,与第十三修正案中废除奴隶制或强制劳役的规定﹝60﹞相抵触,难以成立。

泉州洛江,一位游子归乡的“故土情怀”

尽管如此,入籍条款也不足以证成国会排华的权力。此前,美国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合法华工再次进入美国的唯一书面凭证,而《斯科特法》第二节却公然否定了所有身份证明文件的法律效力。依照这一解释,美国大量输入华工这一事实本身更容易被理解为一种对外贸易。See U.S. Const. art. I, § 2, cl. 2 art. I, § 3, cl. 3. ﹝71﹞See James Madison, 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 Edited by Max Farrand,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6. ﹝72﹞130 U.S. 581, 604 (1888). ﹝73﹞United States v. Curtiss-Wright Export Corp, 299 U.S. 304, 318 (1936). ﹝74﹞Louis Henkin, Foreign Affairs and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Oxfor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1996, pp. 19-20. ﹝75﹞U.S. Const. Amend. X. ﹝76﹞U.S. Const. art. I, § 1. ﹝77﹞U.S. Const. art. I, § 9, cl. 3. ﹝78﹞See S. Res. 201, 112th Cong.. ﹝79﹞Charles J. McClain, In Search of Equality: The Chinese Struggle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Nineteenth-Century America, Berkeley Los Angeles,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4, p. 281. ﹝80﹞这里所谓之宪法的授权,仅仅是最高法院的论断,宪法文本并没有明示这一授权。哈兰大法官(J. Harlan)撰写了法院意见,当时在任的大法官还有:韦特首席大法官(C.J. Waite)、米勒大法官(J. Miller)、菲尔德大法官(J. Field)、布拉德利大法官(J. Bradley)、伍兹大法官(J. Woods)、马修斯大法官(J. Matthews)、格雷大法官(J. Gray)以及布拉奇福德大法官(J. Blatchford)。

而其中,管理对外贸易的权力可以为国会的排华立法提供宪法基础。除了上述两点以外,如下事实或许也可以为该理论提供支持:考虑到本国的安全、秩序以及当时的国际形势,制宪会议代表对于外国移民确实存在着担忧和警惕。主要体现在:第一,从宪法第二章的规定来看,对某些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没有列举,如生命权、接受免费普通教育的权利、隐私权、获取信息的权利、不得强迫劳动的权利、辩护权、迁徙自由等等。

其二,这些被列举的权利与自由是人民对抗政府滥用权力的最为基本的权利,如果政府滥用权力而剥夺人民的这些权利,人民有权利推翻暴政并建立新的政府,以彰显民主社会的法治精神。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都没有对自己本人、自己的丈夫(妻子)或者近亲属举证的义务。宪法对包括刑事司法基本原则在内的人身自由的列举,其目的在于扩大人身自由保护的范围,有效防止公权力机关对人身自由的侵犯,阻止司法专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宪法虽然更加关注社会保障权,对财产权附加社会责任,但并不是消极地规定自由权,相反,包括人身自由在内的各种自由权的列举更加全面。

[3] 从现代宪法文本对人身自由的列举来看,对人身自由的列举出现了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通过规定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拓宽了人身自由的范围,除继续沿用近代宪法关于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正当法律程序等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外,多数规定存疑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没有为直系亲属和近亲属提供不利证词的义务、有权请求赦免或减轻处罚、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等。本文并不对宪法未列举的权利进行阐述,仅仅对那些宪法文本列举的权利在法理上进行初步探讨。

泉州洛江,一位游子归乡的“故土情怀”

在外国宪法中这些多数属于应当予以列举的权利,但我国宪法却并没有做出规定。但从文本比较的角度来观察,我国宪法对人权的规定仍然存在缺陷,这显然不符合我国人权保障的发展以及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不论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列举如何变化,也不论各国宪法对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如何体现本国特色,自近代宪法产生以来绝大多数国家的成文宪法在列举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时,均对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平等权和信仰自由予以列举。虽然在中国特定的法制环境下,这些原则在一般法律上做出规定更加容易实施,但无宪法的明确规定,其人权功能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由于宪法对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具有直接拘束力,所以宪法对刑事司法基本原则的列举不仅体现近代刑罚的进步,而且强化宪法对人身自由的保障。来源:《东吴法学》2012年第2期 进入专题: 宪法文本 人身自由权 。由于没有对刑事司法基本原则的列举,国家机关在行使拘捕、搜查与扣押等权力对人身自由构成严重威胁时,在实体法的规定和程序上仍然非常宽松。二是除本条规定外,没有关于刑事司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因此人身自由不受刑事司法原则的保护。

属于公民人身自由范围内的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一个犯罪行为不受两次以上处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没有对自己本人和夫妻或者近亲属举证的义务等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没有被我国宪法所确认。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虽然确认公民的人身自由,但由于没有列举人身自由所包含的权利,因此缺乏实效。

泉州洛江,一位游子归乡的“故土情怀”

可见,近代成文宪法对人身自由的列举在范围上是比较广泛的,并呈现出两个特点: 一是将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不得施加酷刑和正当法律程序等作为人身自由的保障予以列举。第三,有关刑事司法原则的规定均置于基本权利一章中,显示人身自由司法保障权的重要性。

第二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证实其有罪以前应当推定无罪。首先,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自由,范围较为广泛,凡是公权力机关直接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做出具有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均需要通过宪法对这种公权力的行使施加制约。我国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列举较为简略,只有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增加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2004年又通过宪法修正案在第三十三条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使得我国宪法首次确认国家对人权有尊重和保障的义务。[2]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虽然在第一章中并没有对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做出规定,但在第九章司法权第一百零三条中规定法院中的基本权利,详细规定了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规定了司法机关和法官对人身自由的保障。

第二,从社会经济权利中分离出人身自由。已经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等刊物发表论文四十多篇。

有宪法学者认为此种现象表明自由权同时具有积极权利的性质,即政府对自由权负有积极保障之义务。二、外国宪法对人身自由的列举 如上文所述,绝大多数成文宪法国家都将自由权作为应当由宪法文本列举的权利,从宪法文本对自由权的规定来看,自由权一般可以划分为迁徙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思想与表达自由四类,其中人身自由是成文宪法列举最为全面的基本人权。

[4][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页。第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一些重要的公认的刑事司法原则没有做出规定,如禁止强迫近亲属做出对其不利证词的义务、禁止强迫劳动等。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为适应人权保障的需要,通过修改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然后经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改,逐步增加对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的规定。人身自由在各国宪法的列举中包括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构成人身自由所必须具备的权利。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宪法,对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信仰自由、辩护权、获得赔偿权和诉权等均予以列举,自德国魏玛宪法后,部分国家通过修宪或者制定新宪法对受教育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休息权等社会基本权利予以列举。在宪法文本中列举人身自由,主要包括有关刑事司法基本原则、保障公民不受非法搜查与扣押、保障罪犯的人格权和辩护权三个方面。

所以,如果宪法文本只对人身自由作一般性列举,那么宪法保障人身自由的范围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解释才能得以实现,否则,公权力机关可以以维护社会秩序或者侦查犯罪的名义而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摘要:  各国宪法文本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规定,通常列举一些本源性或者构成人权主体性的权利,其中人身自由的列举最为详尽。

人人都有对法院已经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判决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级法院请求重新审理的权利。[3]参见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网站(http: //www. president. am/library/constition/eng/)发布的亚美尼亚共和国宪法俄文版。

立法机关也可能在某种条件下通过制定法律授权司法机关在行使刑事司法权时便宜行事。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主要以确认人和公民的人身自由为主,第四条规定禁止对人身和财产实行非法搜查与扣押。

[1]以后,有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均借鉴美国宪法的经验,在列举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后,以概括性条款表示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不以宪法文本列举的权利为限。禁止采用非法取得的证据。第五十条规定同一犯罪行为不受两次以上处罚。第三,宪法第三十七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比较简单,而有关侵犯人身自由的刑事司法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说明人身自由在我国宪法上的保障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处于观念层面。

从被逮捕、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指控时起人人都有权为自己选择辩护人。俄罗斯联邦宪法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现代成文宪法的典范,该宪法不仅详细列举了公民的各种权利与自由,而且对人身自由的规定极为完备。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这两部法律在保障人身自由方面的规定更加完备,但依然有以下三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第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以人权保障为目标,但并不能取代宪法对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价值,也不能取代宪法对限制国家权力的功能。其三,这些被列举的权利与自由隐含人权的普适价值,是未列举权利与自由的本源,通过宪法解释可以揭示其他未列举权利的宪法属性。

从制宪技术角度来观察,宪法文本虽然可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以概括性条款作为未列举权利予以规定,但是,宪法文本需要对哪些权利与自由予以列举。没有宪法对刑事司法原则的规定,人身自由的宪法规定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 关注微信

猜你喜欢

推荐排行

  • 广西科技创新持续取得新突破 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 【央广时评】科学防沙治沙 久久为功筑牢“三北”绿色长城
  • 最新!今起陕西省汽、柴油价格上调
  • 共迎世界环境日